立法院今天初審修正通過「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十四條」草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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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公教第一次退休與第二次退休年資合併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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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到年資採計最高標準35年規定。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下午初審通過「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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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主席、中國國民黨立委林為洲裁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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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案不需經由朝野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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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報下次院會處理。教育部人事處科長呂易芝會後受訪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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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設某位教師任職25年退休也領了退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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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回任某個學校的老師,任職滿15年又要退休,但因第一次退休年資採計25年,第二次退休年資採計15年,合併計算退休年資40年。呂易芝舉例,另一名教師在同一所公立學校任職滿40年,因為退休年資採計最高35年,只能採計35年,同樣任職滿40年,如果對重行退休教職員的年資不加以限制,第一次退休25年,第二次退休15年,總計40年,與從來沒有辦過退休的教職員退休年資最高只到35年相比,多了5年,法律不衡平,因此大法官會議認為,兩者應一致標準,且涉及憲法財產權保障,應提升至法律位階。呂易芝說,修法重點就是,已經辦理退休、資遣、離職等公立學校教育人員、公務人員、政務人員、公營事業人員、民選首長及中華民國85年2月1日後轉任之軍職人員與其他公職人員,再任或轉任學校教職員,與前一次的年資合併計算而且不能超過最高採計年資35年限制。初審條文規定,依本條例或其他法令退休、資遣或離職者,如再任學校教職員時,無庸繳回已領的退休金、資遣給與或離職退費;其退休、資遣或離職前之任職年資,於重行退休時不予計算。1050509(中央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