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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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公職人員與利益衝突的定義更為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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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對於當選人是否列為規範對象沒有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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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須協商。司委會下午審查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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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有行政院版、國民黨團版、以及民進黨立委高志鵬版。在公職人員的範圍定義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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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本法條僅規定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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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這次修法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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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確定義出包括總統、副總統、各級政府機關首長、副首長、各級公立學校校長、法官、檢察官等12類,都屬公職人員。國民黨團版本更將民選的總統、副總統、首長、各級民意代表的當選人,自當選公告日起,就適用該法的規定,國民黨立委林為洲就說,有時候當選人比看守者的影響力還大,因此需要增列此項規定,但民進黨方面認為,這樣規定下去會沒完沒了。最後司委會召委、民進黨立委段宜康裁示表決,國民黨團版本以1比3敗北,未修正通過。不過,林為洲要求全案初審完成後,還須經過黨團協商。此外,這次修法中,也將各級民意代表的助理納入該法的關係人,如果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違反規定與服務或受其監督的機關團體有補助、買賣、租賃、承攬或其他具有對價的交易行為,可依交易金額多寡,最多處以與交易金額相同的罰鍰,不過也有符合社會福利性質補助、公平競爭方式等6項例外。而公職人員如果沒有利益迴避,可處新台幣1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經令其迴避而不迴避,罰鍰提高到15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但公職人員或關係人如果假借職務圖利自己或關係人,可處30萬元以上、600萬元以下罰鍰。如果監察院、法務部或公職人員服務機關,要調查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事項時,受查詢者有提供必要資料的義務,如果無正當理由拒絕或不實說明,可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本法也規定,自公布後6個月施行。不過,全案送交立法院院會前,仍須經朝野協商。1050505(中央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