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賄促成民間企業配合 特偵組:林、扁貪汙 態樣相同

     前總統陳水扁利用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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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巧妙地將貪汙的黑手間接伸向民間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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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響陳敏薰人事及二次金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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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最高法院依貪汙罪判處重刑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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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林益世卻被輕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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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偵組痛批台北地院曲解法令、錯誤判決。
     為了凸顯林案輕判的荒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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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偵組發言人張進豐特別舉出同樣受全國矚目的前總統陳水扁貪汙案對比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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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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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扁與林益世都對這些公股事業機構的人事及決策,握有「生殺大權」,但下級審法院對林案卻自我片面歸納,創設出貪汙構成要件,違背上級審對扁案的終局判決意旨,顯有判決不當之處。
     張進豐說,一審判決限縮最高法院「實質影響力」見解,一改公務員對身分賦予的職務影響力所及範圍內要求、期約與收受賄賂即構成貪汙的原則,另創設前所未有的「親自滿足對價事項型」、「假手他人滿足對價事項型」兩要件,根本缺乏法理依據。
     檢方分析,最高法院在陳敏薰人事案認定,當時財政部長林全對中華開發金控、大華證券及台北一○一大樓等民營公司均具有實質影響力,陳水扁假林全之手滿足陳敏薰請求,與林益世假中鋼之手促成契約的態樣相同,均是收賄促成民間企業活動,卻形成一有罪、一無罪的的怪現象。
     檢方批評,該判決並未要求收賄公務員透過法定職務權限或與之具有密接關連行為的行使只限於「其他政府機關或公務員有關決定或執行」,認為只要公務員藉公股管理權影響民營企業,仍具實質影響力。但林案一審合議庭卻自行限縮,視中鋼中聯為為一般民營公司,顯然沒有詳細閱讀最高法院判決。
     特偵組也舉二次金改案為例,表示只要收賄公務員的對價行為與職務有關連性、職務影響力所及,就算最後無法完成「特定行政行為」仍是犯罪;扁曾指示林全促成元大併復華雖未成功,但扁仍被判有罪;林益世任立委,利用質詢機會,要經濟部長施顏祥「有件中鋼的事請你注意一下」,卻因沒有後續追蹤而被認定無罪。
     特偵組指出,一審判決引用扁案的陳敏薰人事案、二次金改案、日本「洛克希德案」、美國前眾議院議員「William Jefferson 案」判決論述,卻處處出現誤解之處,還將「職務上行為」與「對價關係」混為一談,因此,特偵組上訴高等法院請求撤銷一審判決,改依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等罪判處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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