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捐滯納金再加徵利息 大法官裁定違憲

民眾經常因為逾期繳納稅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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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加徵滯納金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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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不服氣聲請釋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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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會議今日作成746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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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為逾期加徵滯納金合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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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滯納金又再加徵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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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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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日起失其效力。解釋文意旨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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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前項應納稅款及滯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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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自滯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納稅義務人繳納之日止,依郵政儲金匯業局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就應納稅款部分加徵利息,與憲法財產權之保障尚無牴觸。但就滯納金部分加徵利息,大法官認為欠缺合理性,不符憲法比例原則,與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的意旨有違,應自本解釋公布日起失其效力。大法官認為,滯納金兼具遲延利息的性質,再加徵利息,這對於應納稅額遲延損害的重複計算,欠缺合理性,不符合憲法比例原則,這部分的規定違憲,應立即失效。根據中央社報導,賦稅署長李慶華表示,大法官746號解釋僅針對遺贈稅法,由於立即失效,會立刻通知國稅局、行政執行署,關於欠稅但尚未執行的案件,照大法官意旨執行。另外,由於營業稅法、所得稅法、菸酒稅法、貨物稅法中,均有「滯納金加徵利息」的規定,因此賦稅署將會同法制處一併檢討,未來會修法、或以解釋令方式處理;但遺贈稅法之外的欠稅案件,目前仍適用現行稅法規定。(中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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