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宕一屆的「國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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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原封不動將內容重新送立法院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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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關注移民與外籍配偶權益的民間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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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刪除抽象用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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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除微罪紀錄」等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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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27日回應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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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籍歸化必須兼顧國家利益及移民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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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修法的草案中,已充分保障弱勢移民,也歡迎各界共同討論。內政部表示,檢討修正「國籍法」目的,主要為保障人權,維護婚姻移民權益,並解決外國人歸化中華民國國籍實務問題,藉以延攬優秀外國人才。針對「國籍法」規定申請歸化者須具備「品行端正」要件,草案中已訂定「歸化國籍婚姻真實及品行端正認定原則」,明確界定「品行不端正」是有從事、媒合或教唆他人坐檯陪酒等8項情形。且品行不端正行為非永遠不能申請歸化,如查獲後2年至3年內如未再犯,仍可重新申請。「移民/住人權修法聯盟」(簡稱「移盟」)主張外國人申請歸化得保留原國籍。內政部表示,外國人申請歸化如無須喪失原有國籍,可能產生國家忠誠疑慮及雙重國籍權利義務衝突,例如犯罪司法管轄權的爭議。目前僅對有殊勳或有助國家利益專業人才,放寬保留原有國籍。此外,為避免發生已先喪失原有國籍卻無法順利歸化困境,草案已修正為先許可外國人歸化,再補提喪失原有國籍證明。另在保障家庭權益部分,修正草案放寬失婚或喪偶者申請歸化條件,並針對家暴離婚婦女、未再婚且扶養配偶的父母或子女等新移民,均得申請歸化,保障弱勢移民。針對移盟希望放寬已婚未成年子女較寬鬆規定隨同歸化。內政部指出,未成年人結婚後已有行為能力,無須由其父或母教養照護,不宜冒然予以隨同歸化。另移盟主張將歸化國籍後發現不符合「國籍法」,予以撤銷國籍的規定,從現行的5年縮短為2年。內政部表示,「國籍法」是否參考行政程序法規定,修正為「自知有撤銷原因」時起2年內為之,可再討論。至於歸化後,新移民與國人享相同權益保障,公職考試合格,即可擔任一般公職人員。但「國籍法」第10條規定,歸化者自歸化日起10年後才可以擔任總統、副總統、五院院長等重要公職,因考量原屬國政治、經濟與社會等體制與台灣國情有重大本質差異。眼見針對東南亞新移民的「國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動起來,新住民群體最大的陸配的身分證取得由6年改4年權益卻未見有動靜。原本要送入優先審查法案也遭行政院考量爭議過大臨時拿掉,陸配團體表示,520前任何相關法案是不會過的,如體制內走不通,不排除走體制外解套。(旺報即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