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姓男子設定新台幣500萬元的房屋抵押權給外遇對象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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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現對方與另名男子出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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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法院訴請爭回房屋抵押勝訴。
根據台灣高等法院今天公布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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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婚的張姓男子於民國99年間與李姓外遇對象簽定協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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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定雙方不得有破壞感情的不當行為、張男要支付李家各種款項並將三重地區的房屋辦理本金500萬、為期10年的抵押權設定登記給李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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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簽立面額500萬元的本票給她。
後來張男發現李女與另名男子赴旅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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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履行情感忠貞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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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是向法院請求撤銷先前與女方相關約定。
法院一審判決張男敗訴;不過高院審理認為,協議書未經公證,張男對李女沒有道德上的義務,且外遇男女間立約本就已違反公序良俗,張男與李女之間無任何身分法的關係,判張男得以撤銷負擔李家生活開銷的贈與,設定給李女的房屋抵押等也判還給男方,全案還可上訴。101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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