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房大不易 中國古代各種購屋規定

購屋和登記古今大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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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為大陸新發的登記證。(圖/新華社)

近年來無論在台灣或中國大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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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種戶籍、金額與分期貸款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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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年輕人想一圓購屋夢都相當不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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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中國在明清兩代為防貪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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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對外地官員下達購屋禁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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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分期買房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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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早在清代就開始了。

房產土地統一管理 陸改發不動產權證
據人民網報導,中國古代對於房屋購買的限制,較現代更為複雜。清朝初期對滿州旗人採分配房屋的政策,一品官分20間、二品官15間、三品官12間等以此類推,基本上是人人有房住,但嘉慶朝以降,因房屋數不足分配,改訂優惠分期購屋。購屋者必須有5成自備款,根據總金額有不同的優惠無息分期,500兩銀子以上的7年付清、100兩以上的5年,如在100兩以下限4年。

民國時期江蘇省的房屋買賣契約。(圖/人民網)

明代禁止各地官員在任官地區購買房屋,為了防堵貪污舞弊的歪風,如有違者,除了頭上的烏紗帽不保外,還要被處以50下重打屁股。後來清朝入關後也蕭規曹隨,另外加上對於滿州裔旗人的限制,如旗人被查獲在外地購屋,除本人受罰外、地方官一起連帶受罰。這種規定是為了避免當地仕紳或富商,以無償或極低價格以宅院「賄賂」這些官員,朝廷乾脆不允許官員購屋。

大文豪魯迅(圖左上)也曾因購屋而商借高額貸款。(圖/搜狐網)

古代規定買賣房屋是必須到衙門備案,但多數人為省麻煩和高額契稅,房屋契約幾乎都未經過衙門,導致各種大小複雜的產權官司。直到民國成立後開始在各級政府設立「登記處」,對於登記購屋者發給《不動產登記證》證明。1925年北京公告產權登記僅收產值千分之一的稅金,並由百姓自行申報房產價值,法院不會另行調查。此外,相較於當代低廉的購屋分期利率,文學家魯迅(1881-1936)可就沒這麼好運了。民國8年(1919)剛從教育部辭職的他,想在北京購買一間四合院,加上仲介傭金、政府稅金和自來水裝設費,就超過4000元以上,急需用錢的他向銀行借了500元,協定3個月還清,每月利息竟達1.3%、折合年息為15.6%,比現在10年期或15年期的購屋貸款都高太多,當時甚至有民間錢莊開出月息8%、年息達150%的貸款利率。(中時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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