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會昨天三讀通過《安寧緩和醫療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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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來只需病人本人意願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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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經兩名專科醫師判定、或一名家屬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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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末期病患就可拔管或終止維生醫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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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藉以維護末期病人死亡尊嚴。立法院長王金平昨也帶領朝野立委共同簽署「預立選擇安寧緩和醫療意願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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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盼望發揮示範作用。
按現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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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末期病人若想撤除已經執行的心肺復甦術或維生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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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須經醫療委任代理人或病人配偶、子女、孫子女、父母全體一致共同簽署終止同意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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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經醫學倫理委員會審查。但依照現況,不少親屬旅居國外,要一致簽署同意書,在執行上實屬困難。
國民黨立委楊玉欣因此提案修訂《安寧緩和醫療條例》。她指出,每年十五萬死亡人口中,有三萬人身體插著各式各樣的維生醫療器材,但因法律要件嚴苛,許多病人苦於無法撤除,只能沒有尊嚴的延緩壽命。修法後,可讓這些末期病人以更有尊嚴的方式離開人世。
根據三讀修正條文,末期病人可選擇安寧緩和醫療或作維生醫療抉擇。安寧緩和醫療意指減輕或免除末期病人的生理、心理痛苦,施予緩解性、支持性的醫療;維生醫療指用以維持末期病人生命徵象,但無治療效果,只能延長瀕死過程的醫療措施。
為減緩末期病人痛苦,修正條文放寬撤除心肺復甦術和維生醫療門檻,第一種狀況是病人本人同意;其次,若無病人意願書,僅須經兩名專科醫師認定,再加上一名病人家屬,如配偶、成年子女、孫子女、父母同意,不需再經醫院醫學倫理委員會審議就可撤除維生醫療。再者,倘若末期病人沒有最近親屬,也可經過安寧照會後,出具醫囑代替親屬同意書。
衛生署醫事處副處長王宗曦解釋,家屬簽署同意書時,會依最近親屬依序通知,若發生親屬之間意見不一致,也需以書面提出,但最終仍以最近親屬意見為主。
此外,修正條文也規定,醫師應將病情、安寧緩和醫療的治療方式及維生醫療抉擇告知末期病人或家屬;但病人有明確意願表示想知道病情及各種醫療選項時,醫師應盡告知義務。(相關新聞刊A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