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敏誠在民國82年殺死女友而服刑出獄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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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年後又不滿黃姓女友想分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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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街槍殺黃女。最高法院維持更三審認定他有教化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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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判處無期徒刑定讞。全案緣於吳敏誠在民國82年間殺死女友而服刑出獄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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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不滿黃姓女友想分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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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年在黃女任教的托育中心前當街槍殺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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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一審被依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外,從高院二審到更二審均判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吳敏誠案是最高法院進行生死辯言詞辯論首例,最高法院發回高院,更三審審理期間,吳敏誠當庭突然向黃女胞妹下跪,自承鑄下大錯。高院更三審認定採信鑑定報告,認為吳男有高度的矯治可能性、再社會化的可能性,再犯風險率不高。此外,他犯後深感懊悔,主動投案也坦承犯行,向被害人家屬道歉,並賠償新台幣220萬元積極和解,判處吳男無期徒刑。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定讞。1050624(中央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