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有史以來首次終審「辯生死」的吳敏誠殺人死刑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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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審理後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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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是「活生生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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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未經「科刑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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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視吳是否「情可憫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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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將他判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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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正當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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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日第三度撤銷死刑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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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回高院更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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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吳暫時逃過一死。
合議庭也指出,士林地檢署檢察官對一審判決不服,提出的上訴理由書,全部抄判決書內容,也沒有具體指出判決有何違誤、量刑有何不妥,根本不符合《刑事訴訟法》規定;如果檢方上訴不合法,那高院就不能作出比無期徒刑更重的判決,否則有違「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
這項見解未來可能會讓法院以「檢方上訴不合法」、「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的理由,讓吳敏誠無期徒刑定讞。士林地檢署則表示,當時是依法上訴,尊重最高法院看法。
死者黃瓊瑤家屬昨得知後,透過律師表示,將吳敏誠判死合情合理,如果法院改判無期徒刑,吳獲假釋後,家屬都會活在恐懼中,希望法院可以還給她們一個公道。吳的律師尤伯祥則對結果表示肯定。
吳敏誠十九年前因細故殺害前女友,自首減刑服刑三年半獲假釋;出獄後與安親班老師黃瓊瑤交往,九十八年底吳不滿黃女要求分手,持槍在安親班前槍殺黃女致死。
本案除一審判被告無期徒刑外,高院歷經更審,三次審理過程中,合議庭共有九名法官,都以吳草菅人命,有與社會永久隔離的必要,判他死刑。
全案上訴後,最高法院採「死刑辯論」新制,召開辯論庭,檢辯雙方針對判死「量刑標準」、檢方上訴有無違法,展開激辯,並讓被害人家屬當庭陳述。
最高法院審理後認為,科處死刑的案件,應審酌有利與不利被告的因素,逐一檢視、審酌,以類似「盤點存貨」的縝密思維,具實詳予清點,讓被告以「活生生的社會人」而非「孤立的犯罪人」面目呈現,否則就不符憲法要求,限制人民基本權利應遵守的「比例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