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督的實況債券型金融商品業者依法須對其投資風險、報酬及權益向投資人明確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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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者須事事向主管機關報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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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主管機關的監理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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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能百依百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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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敢提起行政救濟。債券型商品與不動產擔保融資有本質上的差異如債券在附買回條件交易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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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尚可與第三方進行附賣回條件之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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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賺取利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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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不動產擔保即無此效能。金融商品交易的常規金管會並無明文規範債券型金融商品的融資比,而是授權公會自行訂定自律規範。證券公會曾在95年間決議「附條件交易之配券成數至少應達面額之八成五」,亦即可承作金額可達債券面額之117.6%(RP交易時為85%,RS交易時即為117%,計算式:100/85=117%)。業者在自律規範內辦理融資,即屬常規交易。融資可將利息滾入本金,在公會的相關函釋中,亦屬常態。金管會三大鐵律欠缺合法性金管會要求投信公司遵守的所謂三大鐵律,其實與國際慣例互相違背,造成社會大眾誤解投資債券型商品「只賺不賠」。若基金經理人循政府指示,未謀個人私利,已盡善良管理人責任,不應被歸咎金融機構負責人或經理人責任或要求承擔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