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縣泰安鄉豆腐街專賣臭豆腐的名店「28老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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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占用他人土地搭建鐵皮屋營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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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地主訴請法院索討土地。最高法院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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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主黃男2年前向縣府標得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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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擁有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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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臭豆腐店並未向黃租用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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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違法占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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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店家須拆除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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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還土地和償還積欠租金給黃男確定。
28老店負責人李太太表示,判決不公平。租約至今年12月止,並非沒有誠意解決土地問題,也向縣府表達購地意願,怎料110多萬的地價飆漲成250多萬,加上之前將牆角扶正,花200多萬更改內部,後竟遭取消優先權。
黃男主張,28老店的土地原為苗栗縣政府所有,他在100年經由縣府公開標售,以新台幣252萬元,購得該筆土地,並辦妥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沒想到店家非但未簽約租地,還拒絕還地。除要對方還地,並以地價年息百分之8計價,索討應付租金。
28老店則辯稱,當初原屋主葉男向縣府租用土地,建造鐵皮屋後,再轉租給他們;黃男標購土地前,早知有該建物的存在,即默許他們在土地上繼續使用。店家與地主的租賃關係,並不因土地所有權人變更而消滅,他們仍可付租金後繼續營業使用,黃要求拆屋還地,是違反誠信原則。
最高法院參照苗栗縣府現場勘查結果,認定28老店原屋主,自行新建鋼骨結構的簡易遮陽店面對外營業,違反規定,縣府已通知對方解除契約,欲收回土地,不租給店家。縣府與店家的租賃關係既已消滅,新的土地所有權人當然可索回土地,昨判決28老店須拆屋還地,償還租金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