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九年來首次召開民事辯論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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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理台北市政府向日盛銀行索討三千多萬履約保證金一案。由於法界對「工程保證書」的法律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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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不同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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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為求統一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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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廿六日罕見地召開辯論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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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兩造律師辯論。
最高法院上次針對民事訴訟案件開庭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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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在九十三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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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理副總統呂秀蓮控告「新新聞周報」回復名譽案;當時兩造律師就大法官釋字第五○九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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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否適用於民事侵權行為激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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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案辯結後,最高法院宣判《新新聞》敗訴定讞。
昨天辯論的案件,是八十三年間,天太公司與台北市政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簽立總價三億多元合約,承包社子島防潮堤加高工程。
沒想到天太公司工程施作一半,在八十六年倒閉,市府只好重新發包,並向承保工程的日盛銀索討三千二百萬的履約保證金;日盛銀行以工程因天太倒閉終止,銀行保證的責任,隨著雙方工程解約也宣告結束,拒絕理賠。雙方因此鬧上法院。
二審採信銀行辯詞,認為「工程保證書」,因工程結束而失效,判日盛銀行勝訴,免給付保證金;北市府不服,提起上訴。
由於「工程保證書」的法律定義,法律實務界一直存有兩種截然不同的見解,最高法院為求慎重,廿六日由審判長劉福來,受命法官盧彥如,陪席法官吳謀焰、高孟君及邱瑞祥召開辯論庭;市府委任律師薛銘鴻、日盛銀行律師劉慧君、鄧依仁出庭,雙方進行激辯。
市府律師薛銘鴻表示,工程保證金保證書是付款承諾,具有獨立性及無因性;天太公司工程施作一半就落跑了,讓水利處後來重新發包才完成工程,損失二千多萬元,日盛銀行當初敢出具工程保證金保證書,就要承擔風險。
日盛銀行的律師劉慧君說,工程保證金保證書與承攬契約具有從屬性,效力至工程竣工驗收保固期滿後就失效;水利處在八十八年間結算驗收,認定整個工程經重新發包,未逾期且沒有造成損失,日盛銀行沒付款的義務。
兩造律師一個多小時激烈攻防後,審判長諭知,全案辯論終結,訂於四月三日上午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