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幸福人壽董事長鄧文聰聲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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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波三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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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地院3度召開羈押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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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程中還引發院檢互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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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級法院對獨任法官或合議庭審理方式的不同見解。司法機關爭吵不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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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在民眾眼裡,只是對司法透明化打上問號,司法沒有定性、統一見解,如何有公平裁判的可能?這起原屬單純的聲押案,意外引爆司法系統茶壺裡風暴。北院聲押庭第1次裁定鄧1000萬元交保,特偵組隨即以檢察官未獲通知蒞庭,質疑北院違反程序正義,提起抗告後,高院出面緩頰,指北院有通知檢方法警,院檢爭議純屬「誤會」。北院重裁,將鄧文聰羈押禁見,鄧不服提抗告,卻又引發北院與高院的對立;高院認為,北院違反重大矚目案件須由合議庭3法官審理的規定,僅由獨任法官裁定羈押,指責北院侵害鄧文聰的訴訟權。承審第3次羈押庭的北院法官周占春,不甩高院見解仍裁定將鄧收押,他還重炮回擊指本件聲押案不是《法院組織法》規定以合議審理的案件,且司法院的「法院辦理偵查中聲請羈押重大、矚目刑事被告案件注意要點」,並無明確法律授權,也不是法律,不能拘束法官。我國刑事訴訟法採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法庭的攻防主體是檢辯雙方,法官聽訟後再作出事實認定據以判決;這樣的訴訟制度設計,讓法官的職權類似球賽中的裁判員,擁有公正、超然的立場,但試想,如果裁判未依比賽規則吹哨判斷是非,何以讓球員信服?被告的訴訟權與檢方的追訴其刑,在法律上同等重要,法官對於法律適用須統一見解,怎可各吹各調,莫衷一是,這應是身為法律人的基本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