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警政署警官黃傳志與王姓女子發生感情糾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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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人狹路相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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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相開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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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母插話「你嘜擱嬈啦!」王女不滿被辱罵「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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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怒告兩人公然侮辱並求償。法官審理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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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嬈」是指摘女子行為不檢點、風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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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母子兩人連帶賠償精神撫慰金一萬一千元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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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上訴。
王女陳述,九十九年十一月十五日上午,與黃傳志及其母親,在嘉義縣某路上相遇,因她與黃有感情糾紛,黃出言不遜,以三字經辱罵,黃母更罵她「嬈」,母子兩人公然侮辱她。
黃及黃母辯稱,當時用台語說「妳嘜擱嬈啦」等語,是希望王女不要再騷擾他們,並沒有辱罵之意。
但法官認為,台語「嬈」字,是說女子行為不檢點、風騷之意,參酌雙方前後對話內容,黃母不曾出言勸阻。雙方一、二審纏訟多時,參酌雙方財務狀況,認為王女上訴請求兩人賠償精神撫慰金十五萬元,過當,維持原判決黃母子兩人連帶賠償一萬一千元為適當。本案確定,不得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