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潮州鎮鎮長洪明江違法兼任民營公司監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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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今天通過彈劾案。此案經監察委員陳小紅、江明蒼提案彈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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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彈劾審查會今天上午審查並通過彈劾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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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定洪明江自99年3月1日起至100年4月13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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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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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嚴重損害政府信譽,事證明確,全案將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監察委員指出,洪明江於91年10月29日登記為學習網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99年3月1日就任潮州鎮鎮長,依地方制度法第84條規定,鎮長適用公務員服務法。而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規定,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監察院表示,依據相關函釋,公務員登記為公司董事或監察人者以經營商業論,於就任公職前未撤銷公司職務登記者,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規定。洪明江於就任鎮長前未辭去公司監察人一職,迄今仍未解任,已違反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規定。監察院指出,洪明江雖主張僅同意當「人頭」,未實際參與經營且未獲得報酬,惟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多號議決書已指明,公務員掛名公司監察人,雖未實際參與公司營運,亦未支領報酬,僅足供懲戒處分輕重參考,無法免責。監察委員強調,學習網股份有限公司自100年4月14日起停業迄今未復業,目前經台北市商業處命令解散,該公司自停業起既無營業的事實,自應為洪明江未兼營該公司的認定。1050721(中央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