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大學黃姓助理教授因外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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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前妻高姓國中女老師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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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訂下離婚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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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定若遲付贍養費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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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須付高達兩千萬元的懲罰性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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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女日前以前夫從未付贍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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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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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法院訴請支付兩千萬違約金,但最高法院認為金額過高,判決黃應支付兩百萬違約金給前妻與兒子定讞。
判決指出,黃姓大學助理教授與高姓前妻在八十六年結婚,翌年生下一子,但高發現黃與其他女子暗通款曲長達三年,雙方九十年協議離婚。
高女控稱,依當年協議,黃應每月給付一萬元作為兒子的扶養費、兩萬元給她為贍養費,若遲誤三個月未付,須一次給付違約金兩千萬元。但黃離婚後從未給付贍養費,也沒給兒子扶養費,違反離婚協議,提起民事訴訟,請求黃須支付她與兒子各一千萬違約金。
一審判決黃應給付前妻、兒子共四百萬違約金,黃不服上訴。高院審理時,黃辯稱前妻及兒子的贍養費、扶養費請求權均因超過時效而消滅,並主張離婚時沒有證人,協議不具法定要件而無效。且他只因遲誤三個月未付,就要一次支付兩千萬元違約金,金額明顯過高。
但高院認為,當年離婚協議是黃親自簽下,且黃為博士學歷,簽約時意識清楚,因此協議約定有效;但黃曾陸續支付兒子扶養費四十一萬,可認定黃已履行一部分協議,再加上高為國中教師,有足夠經濟能力維持生活,因黃不履行給付贍養費,受損害較輕微,兩千萬違約金確實太高,判決黃應給前妻、兒子各一百萬違約金。 黃不服再上訴,遭最高法院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