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金管會:朝陽人壽原經營階層,已無權自救

朝陽人壽原董事經營階層不滿金管會接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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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仍召開董事臨時會通過增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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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主張應依保險法規定給予90天寬限期。金管會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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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陽人壽未於期限內完成自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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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依法可在90天內接管、勒令停業或命令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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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天並非寬限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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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原董事已無權召開會議。金管會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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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保險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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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若資本適足率(RBC)等級為嚴重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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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未在主管機關規定期限完成增資、財改計畫或合併,主管機關應自期限屆滿次日起的90天內,進行接管、勒令停業清理或命令解散等處分,而非期限後再給予90天的寬限期。由於朝陽人壽資本適足率低於50%且淨值為負數,且未在去年12月31日的期限前完成增資財改計畫,金管會依保險法規定於1月26日處以接管處分,並委託保險安定基金擔任接管人進行接管。金管會並指出,朝陽人壽經金管會派員接管後,經營權及財產管理處分權均由保險安定基金行使,原有股東會、董事會、董事、監察人、審計委員會或類似機構均停止職權,已無權召開會議,呼籲原經營階層應密切配合接管處分及保險安定基金處置,以免觸法。(時報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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