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島教師6年才能轉調 立院促設過渡條款

立法院於民國102年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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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離島教師應待年限由4年延長為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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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響權益。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今天通過臨時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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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教育部設過渡條款。離島地區聘任教師不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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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不容易找到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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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卻往往待了幾年就申請調回本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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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致人力和教學難以延續。立法院102年修正「離島建設條例」第12條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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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定離島學校初聘教師應實際服務6年以上,才能申請介聘到本島。這項規定引發爭議,中國國民黨籍立委陳學聖指出,當初是為了保障離島學生的受教權,才將年限由4年延長到6年。但考量不周,未設過渡條款,導致一部分已待滿4年的老師,突然之間還得多留2年,「教師反映無法和家人交代,恐面臨家庭破碎的悲劇。」陳學聖認為延長年限不該溯及既往,套用在修法前已前往離島的教師。教育部長吳思華同意,在信賴保護原則下,的確該有過渡條款。離島地區立委陳雪生、楊鎮浯、楊曜等人,今天跨黨派聯合提出臨時提案,要求教育部設立過渡條款,最後通過。根據教育部統計,今年共有5位離島教師,受到上述修法影響,必須多待2年才能申請介聘,將可望解套。吳思華會後受訪也提及,延長年限後有學校反映,反而更難找到有意願到離島的教師,需再想辦法增加誘因。1050310(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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