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 放寬無擔保公司債發行限額

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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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協助公開發行公司的產業競爭力及籌措中長期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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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法後放寬募集及發行無擔保公司債的發行限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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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利企業資金調度。三讀條文明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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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證券交易法發行股票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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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擔保公司債的發行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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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超過全部資產減去全部負債餘額的1/2。提案修法的中國國民黨籍立法委員曾銘宗在提案說明中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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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酌美國、英國、日本、新加坡等國家募集與發行公司債的規定,都沒有公司債發行額度限制;日本也大幅修正公司債制度,已全面刪除公司債發行限額規定,並強制採行應委託公司債管理公司制度。提案指出,期盼能引導公司債發行制度,回歸證券市場供需平衡法則,以充分發揮企業資金調度效率化,以及投資人資金調度運用多樣化的功能;因此,為協助國內公開發行公司的產業競爭力及籌措中長期資金,並擴大債券市場規模,才提出修法。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李瑞倉在法案初審時表示,對於放寬發行限額部分,因考量債權人權益,以及對公司財務結構及健全經營的影響,建議宜再審酌。1051118(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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