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南區區吳姓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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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民國101年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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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年內連續在住家附近開車超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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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測速器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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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開42張1200到1400元罰鍰的罰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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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婦人辯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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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市地重劃配合搬遷未收到第一張罰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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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則就會心生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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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會衍生這麼多筆罰單,而提起行政訴訟;台中地院審理後,認為吳婦常態性違規,自應受罰,駁回其訴。吳姓婦人自101年10月起遭連續開罰,因安和路一支測速器拍下她開車測速,時間大多是在早上上班時間,罰鍰金額從1200到1400元不等,時間至去年6月止,累計被開罰42張超速罰單。吳姓婦人不服,辯稱因市地重劃配合搬遷,從台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開立第一張罰單後就無人簽收,且安和路前應無測速器,否則應會心生警惕,也不致衍生這麼多筆罰單,提行政訴訟請求撤銷罰單。交通事件裁決處則回應,舉發通知單均依行政程序法規定,完成送達程序,依法裁處並無違誤。台中地院審理後,法官認為,本件違規地點前方約152公尺即設有「速限50公里」、「超速行駛照相開罰」警示牌,促請駕駛人不得違規行駛之注意,婦人主張該路段無照相機開罰,純屬其個人過失,事後卸責之詞,駁回其訴。(中時即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