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流增資案 經部:遵照裁判

     經濟部商業司長游瑞德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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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流增資案經濟部對公司法法條解釋與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見解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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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已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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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來將遵照法院裁判。
     商業司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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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民國99年2月3日依據檢察署通知、台灣高等法院判決及公司法第9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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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太流增資變更登記案,登記資本額由新台幣40.1億元回復到1000萬元。
     遠東百貨公司後來提起行政爭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今年11月29日判決「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而經濟部經審酌判決理由,認為有提起上訴必要,決定依法提起上訴。
     游瑞德表示,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主要有3項理由:
     第一,認為經濟部當初在接獲檢察署、台灣高等法院通知,應對內容加以審慎考量,不是一定要撤銷。
     第二,認為經濟部當初根據公司法第9條,撤銷太流增資變更登記,不過該法提及偽造文書情形,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見解為指狹義偽造文書(有形偽造),但判決認為本案屬廣義偽造(無形偽造),並非第9條所定義的偽造情形。
     第三,認為經濟部未待全體刑事案件判決確定,就撤銷登記。
     他表示,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對公司法解釋,與經濟部以往所做相關解釋函及一般實行慣例不一致,為求將來在公司法解釋一致,決定上訴最高行政法院。
     游瑞德說,盼能釐清公司法第9條中提及「偽造」定義範圍及經濟部未來接獲檢察機關通知是否有裁量權等相關問題,做為經濟部未來處理案件依循依據。
     被詢及遠東集團董事長徐旭東是否有施壓,游瑞德強調,「沒有受到任何人給我們施壓」。101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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