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前環保局分隊長 涉貪判7年6月

前台北市環保局陳姓分隊長遭查獲接受環保公司賄賂新台幣3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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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遭判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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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上訴至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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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議庭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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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男上訴後仍執前詞、否認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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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重判刑7年6個月。台北市環保局溝渠清理第一隊陳姓分隊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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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控自民國100年起負責南區(大安、信義、文山、南港、中正、萬華)污染取締及告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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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有最後決定開單與否的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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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卻利用職務之便收受環保公司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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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藉此「放水」,減少開單裁罰。被告在100年至101年間,接受環保公司業者共9次、每次1至5萬元不等賄款,共不法獲利35萬元;台北地方法院一審判決陳男6年徒刑、褫奪公權5年。案件上訴至二審,高院合議庭認為,被告提起上訴後,仍執前詞、否認犯罪,加上陳男身為分隊長,原應戮力從公,竟洩漏開單訊息給清潔公司,還主動要求賄賂,加重判刑7年6個月徒刑、褫奪公權5年,並沒收不法所得35萬元。1050503(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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