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酒駕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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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對拒絕酒測民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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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盡完整告知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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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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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認定屬程序重大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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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處罰民眾吊銷駕照及三年內不得考領駕照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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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這項見解出現重大逆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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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一件確定判決就認為可對拒測民眾處罰。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一件由新竹區監理所提出上訴的類似案例後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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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地院行政訴訟庭審理拒測陳姓民眾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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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為警方未告知吊銷駕照法定期間三年,未完整告知法律效果屬程序重大瑕疵,判決陳勝訴免罰,適用的法規有所偏差。
判決理由認為,依釋字699號解釋意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規定,員警並沒有如美國加州車輛法典明定的告知具體義務內容情形,拒絕酒測者踐行法律效果的告知義務。
警政署訂定的「取締酒後駕車作業程序」,只是主管機關規範執行酒駕取締業務,就相關程序事項所訂頒技術性、細節性規定,僅生內部效力,不具外部法規命令規制效力。因此撤銷原處分,改判新竹區監理所勝訴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