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失婚一方 應配套修民法

     偶像劇《犀利人妻》上演丈夫外遇、「小三」理直氣壯捍衛愛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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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妻只好靠著意志力走出婚姻低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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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不少觀眾跟著落淚;在現實社會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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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不少「大老婆」感情受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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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憤而告上法院討公道。「通姦」到底是不是一種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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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台灣糾紛不斷。
     從執法者的角度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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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古以來「清官難斷家務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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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都感嘆「感情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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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變成是我在處理?」在實務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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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沒有明顯通姦證據,則無法構成刑事責任,這也讓大老婆為了出一口氣,花大錢找徵信社抓姦,更請來警察拿攝影機對著衣衫不整的小三、先生蒐證,夫妻感情就此決裂。
     由於通姦罪屬告訴乃論,還出現大老婆「只告小三、不告丈夫」的狀況,名模孫正華丈夫外遇生女案就是一例;獨自抱著小孩出庭打官司的小三,顯得特別淒涼,令人感嘆「做錯事的到底是誰?」
     歐美國家認為,婚外情是男女感情之事,不需公權力介入。但保護婚姻、維持通姦罪的台灣,社會外遇情況也沒比較少,旅美投手王建民就爆發婚外情、前民進黨立委鄭余鎮還形容王筱嬋是「天上掉下來的禮物」。法律到底能否約束婚姻,不得而知。
     不過失婚的一方,在法律上絕對不能沒有「防衛盾牌」。檢視台灣《民法》規定,處處有讓負心漢卸責的漏洞,例如丈夫可在離婚前「惡意脫產」,把財產都過給小三,讓元配一毛錢都拿不到;法官認定贍養費時,只要失婚一方月入二萬元,就被認定足以生活;請求損害賠償也只是幾十萬元。這些缺失,應在討論通姦除罪化之前先被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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