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行屬職務行為 林益世案上訴

     前行政院祕書長林益世涉貪被輕判七年四月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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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發社會譁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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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偵組認為「台灣不能成為民代藉選民服務圖謀私利的天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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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堅信林請託關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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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屬「職務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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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台北地院依公務員假藉職務權力機會恐嚇得利等罪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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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縮「實質影響力」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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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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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提起上訴。
     限縮實質影響力 判決矛盾
     特偵組批評,一審合議庭以立法者自居,針對行為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創設「親自滿足對價事項型」、「假手他人滿足對價事項型」二類型等原本法律所無的構成要件,限縮最高法院對「實質影響力」的見解,有適用法則不當的違誤。
     針對一審的判決,特偵組認為林的財產來源不明罪被判刑兩年,高於檢察官建議的一年,而沈若蘭詐害債權部分告訴人已撤告,就此兩部分不上訴,其餘包括林母沈若蘭貪汙、洗錢無罪,林妻彭愛佳、林舅沈煥章、沈煥瑤洗錢無罪,則一併提起上訴。
     特偵組指出,一審認定林益世在九十九年間假借立委「職務上」權力與機會恐嚇得利,而變更法條判決處刑,另方面卻又認為林益世並非基於立委「職務上」行為收賄,判決理由顯然矛盾。
     發言人張進豐說,中鋼此類公股企業並非單純民營公司,依法得應立委要求報告營運狀況並備詢;立委依職權建議、請託影響該公司營運,即出於職務的實質影響力,林益世藉立委身分關說施壓中鋼、中聯、經濟部長施顏祥,當然是「職務上行為」。
     林未索賄? 違背論理法則
     至於一審認定林益世立委任內收賄六千三百萬元,協助陳啟祥取得轉爐石承購權契約,因不屬「公務決定或執行」而與職務無關;檢方則舉陳水扁的陳敏薰人事案反駁,指一○一同為民間企業,但扁仍被認定貪汙收賄,批一審誤解該案判決自我限縮。
     特偵組也認為,光碟顯示林益世一○一年在行政院祕書長任內,向陳啟祥表示「你那個總數要先給我講」,一審卻認定陳主動開口行賄,違背論理法則;而林的母妻舅等人多年輔選,對以銀行保管箱保存異常大額現金不可能毫無懷疑,林母長年協助選民服務,也沒理由不知兒子收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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