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歲高中男生陳彥清,
,六年前到苗栗縣獅潭鄉永興親水公園戲水時,
,不慎滑落深潭溺斃;陳的父母認為未設警告標示導致意外,
,訴請國賠。最高法院認為苗縣府應負國賠責任,
,昨駁回上訴,
,判決縣府須賠償兩百卅四萬八千一百零二元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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