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地院法官審理媒體報導「李宗瑞淫照風波」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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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遭列為被告的記者在庭上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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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司改會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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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指揮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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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逾越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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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度限縮被告陳述意見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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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違反法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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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送交法官評鑑委員會議處。
民間司改會執行長林峰正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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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禁止被告在法庭上發言,是嚴重的侵犯被告人權,也會讓當事人因此受有不利判決的風險,更違背正當法律原則。
林峰正說,對法官不當的訴訟指揮,可要求調閱開庭的錄音內容,向法院、民間司改會檢舉,若查證屬實,可轉送法官評鑑委員會,通過審核後,再送交監察院、職務法庭,對法官究責。
法界人士指出,法官限制被告發言,除了行為不當外,更是剝奪當事人的訴訟權益,侵害被告在法庭上的攻擊防禦權;由於我國訴訟法採當事人進行主義,法庭內檢方與被告處於對等地位,如果法官指揮訴訟有偏頗,也將影響判決結果。
法界人士進一步解釋,就妨害祕密罪的論罪量刑要件,須要審酌被告犯罪行為的客觀構成要件,釐清是否有阻卻違法的事由,但更重要的是,被告的主觀上,是否有犯罪的故意,有明顯的惡意。
法界人士稱,如果法官限制被告發言,那如何判斷當事人有無明知觸犯妨害祕密罪,卻故意、惡意使犯罪發生,在失去於法庭上了解被告行為真意的情況下,法官只憑卷證資料,妄下定論,恐失公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