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教強度高 民間盛傳:不如判刑

     在大陸施行已55個年頭的勞動教養制度(簡稱勞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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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面臨存廢之議。據大陸媒體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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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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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全境有勞教場所310多個、員警職工10萬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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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容勞教人數31萬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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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其勞動強度極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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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認定標準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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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定過時且法理論證不足,成為錯冤案的溫床,許多荒唐離譜的案例駭人聽聞。
     勞教在中共建政之初「肅反」時期誕生,1955年發布的規定中,針對「反革命」和「壞分子」肅反,發展出這種對特定分子雖不判刑但集中起來替國家做工,由國家發給工資,成為中國大陸特有的制度。1982年之後,公安部所訂的適用勞教對象逐漸擴大,由原本的「六種人」擴至「十種人」,地理範圍也不斷擴大。
     後來此制度雖然政治色彩轉淡,傾向維護社會治安與秩序,但通過此制度,無需法庭審理、宣判,公安機關可將勞教對象施以最高4年的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引發各方詬病。相關規定適用對象如純屬道德面之婚外與人同居,或早已過時的倒賣各種計畫供應票證等,不一而足。有些規定相當模糊,例如微罪而檢察院不起訴或法院免刑事處罰者,也適用之。
     荒謬的是,有些違法行為一旦罰以勞教,當事人所受的勞動強度極高,使其處罰力度較刑罰更重,例如北京市有外地人販賣色情光碟,他強調家中還有更多,原來依法販售百張以下者勞教1年,販售200張卻只判刑6個月,當事人寧可被判刑。此完全說明民間盛傳「違規不如犯罪,勞教不如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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