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姓男子指控妻子行房時要求付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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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不煮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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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法院訴請離婚。法院審理認為男子舉證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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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駁回離婚之訴。
根據彰化地方法院今天公布的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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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姓男子和妻子林姓女子於民國96年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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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年即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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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00年兩人再度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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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多久張姓男子又向彰化地院訴請離婚。
張姓男子指控妻子要求他每次行房時需支付新台幣5000元,兩人同床睡覺時,有時不小心碰到妻子身體,妻子甚至暴力相向。
張男還說,妻子除了不願煮飯,還曾拿冷水潑他,偷他皮包的錢。他認為妻子無意維持婚姻,關係名存實亡,請求法院判准離婚。
不過,林姓女子向法官表示,丈夫反覆無常,把婚姻當兒戲,動不動就對簿公堂,行房要錢不是事實,且丈夫吃了春藥後會以變態方式要求行房,如不從即遭辱罵。
女子說,她還是關心丈夫,先前丈夫差點中風,她也有盡照顧責任。
地院法官認為,張姓男子所指舉證不足,難以認定夫妻兩人感情已無法回復,縱然兩人婚姻有破綻,也很難認定林姓女子有較大歸責事由,因此駁回張姓男子所提離婚之訴。101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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