魯姓男子不滿太太在男同事住處過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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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皮包內發現保險套且找到寫有「上床速度」疑似情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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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老婆告上法院請求二十萬元損害賠償;法官審酌被告「過夜」行為已超過一般社會客觀能容忍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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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賠五萬元。
被告辯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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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想貼補家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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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班到蔡男住處從事飾品代工到深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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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量疲累易生交通意外才在對方住處過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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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認有不正常男女關係。
疑是情書筆記紙上頭有魯妻寫「上床速度」與「先性後愛」等字眼,被告也澄清是在看電視命理談話性節目時隨手寫下。
法官審酌,被告在皮包內有保險套並不能證明與其他男子發生性關係,疑似情書也確實有「基本宮」、「指揮型」等文字,認為被告所言並非虛假。但在其他成年男子住處過夜已逾社會客觀能容忍程度,且超出普通朋友關係,判賠丈夫五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