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判罰金 檢堅持發監惹議

但屏檢執行檢察官發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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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在2000年、2001年及2004年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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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因犯公共危險案件遭判決拘役40日、4月、6月及6月有期徒刑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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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再犯如又易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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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怕難收矯正之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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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難維持法治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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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通知12月12日到案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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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聲請罰金及易服社會勞動。李男則是喊冤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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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次酒駕並未肇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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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距離上次犯行已近10年,於是向法院聲明異議。屏東地院法官審酌後也認為,男子公共危險犯行距離上次已逾3年,不符法務部准予撤銷罰金的前提,加上法院在審理時已考量他犯後態度尚無不良,亦無造成他人傷亡,才科予適當刑罰,如果檢察官再依前項標準重新評價一次,明顯失當,因此裁定撤銷屏檢的執行處分。★中時電子報關心您:喝酒過量,有礙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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