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大翻修 公園跳舞、咖啡店放音樂都要付費

經濟部智慧局進行《著作權法》有史以來最大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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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屬「經常性」舉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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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宗龍攝)

小心觸法!經濟部智慧局進行《著作權法》有史以來最大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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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非營利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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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屬「經常性」舉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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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銀髮族或社團固定在公園跳舞健身播放音樂,新規定都要支付著作權人合理報酬。另咖啡店、小吃店、理髮店等營業場所,明文規定如使用CD、DVD播放,都需取得所有權人授權方可使用,否則屬侵權行為,但是播放廣播不在此列。該法預計3月報行政院審議。智慧財產局表示,這次翻修條文超過一半,是該法1998年立法後最大幅度修正。在「非營利活動使用」方面,對於屬「經常性活動」,修法採法定授權。因此銀髮族或社團每天在公園跳舞健身,所播放伴舞的音樂,需支付使用報酬才可使用。政府機關舉辦節慶活動、公開表揚活動,如屬於定期性舉辦,也同樣要支付報酬,但屬於偶而舉辦之「特定活動」不予受限。在營業場所播放節目或音樂方面,例如小吃店、咖啡店等,過去其實已屬侵權,但法律規範並不清楚。這次智慧局也明定條文中,只要使用家庭播放器播放CD、DVD,都需取得所有權人授權方可使用,否則屬侵權行為,可課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廣播不在規範之內,原因是電台已經有支付費用給唱片公司。其他修法重點包括新增「孤兒著作權授權」規定,現行有些著作過於久遠,常找不到財產權人授權,雖可向智財局申請,但時間長達半年到一年。未來利用人允許先付一筆「提存保證金」,先使用再審查,節省徒勞等待時間,至於保證金金額依個案而定。另網路時代的遠距教學,也規定對象如果是開放一般民眾,屬營利性質,使用的教材如有影片、圖片,需支付報酬取得授權。但此法修法也有放寬部分,過去散布(使用)正品,卻跟盜版者一樣要課6個月以下刑責,極不公平。這次智慧局權衡法律輕重後,予以取消,將來非營利活動的侵權,僅能以民事責任處理。(中時即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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