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界:95年以前媒金業者 也要管制

     「《反媒體壟斷法》本來就應該一體適用!」擔任法官20多年的台中地院法官張升星,

結婚禮車

,昨天針對近來有關「媒金分離」的爭議表示,

墾丁接送

,憂心民眾恐遭誤導,

建物公安申報

,更擔心立委會偷渡、制訂出類似之前《會計法》修正案的翻版,

二手物料架

,以法律包裝、保護特定對象。
     他指出,

POLO衫訂製

,目前立法院審理中《媒體壟斷防制及多元維護法》草案規定「媒金分離」,

台中商標事務所

,禁止金融機構及其負責人經營媒體、擔任董、監事或經理人或控制人事、財務及業務。
     但就「媒金分離」條款應否溯及既往,

二手珠磨機

,朝野立委基於黨派偏見及政商利益,

重型架

,其中行政院版採不溯往,是在保障富邦集團,民進黨版溯往以民國95年為限,是為聯邦集團護航。張升星認為,從法律通過的那一天,所有的媒體都要一體適用,沒有媒體能除外。他指出,媒金分離是規範金融財團不能經營媒體,實施之後,當然所有的媒體都應受限制,沒有溯及既往的問題,目前各界雞同鴨講,應予辨正。
     他解釋,過去沒有法律限制金融財團不能經營媒體,但過去合法,不代表就能不遵守後來的法律規定。基於「信賴保護」原則,政府應該為當時沒有觸法的業者,制訂過渡期間條款,讓他們能在期限內改善,這樣才合乎法律程序,「道理就是那麼簡單!」
     現有立委個別提案,或主張民國95年之前經營的業者不受管制,張升星憂心忡忡地表示,先前如火如荼的反媒體壟斷運動,一方面義正詞嚴的要求消滅可能形成的媒金巨獸;一方面卻對既存的媒金巨獸視若無睹,反而備加呵護,如此既定成見的偏執與差別待遇,不僅違反憲法平等權的原則,更加凸顯政客不堪聞問的各懷鬼胎。
     張升星表示,其實「反壟斷」的概念在《公平交易法》早有規範,但反壟斷的目的是保障「競爭」,而不是保障「競爭者」。
     他強調,如果採取除外的豁免條款保障「既有業者」,就像日前《會計法》的偷渡修法,獨厚民意代表和大學教授一樣,利用法律包裝特權,毫無公平正義可言。他相信懂法律的人及學者都懂,立院應不會通過除外法條,即使偷渡成功,相信未來大法官也會認定違憲。,

本篇發表於 未分類 並標籤為 , , , , , , , 。將永久鍊結加入書籤。

回應已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