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有警察為了無法留長髮而指控警政部門侵害人權。類似的訴訟在美國也發生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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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司一直打到最高法院。不過最高法院最後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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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政部門有權禁止員警留長髮。
這件案子的名稱是《凱利控告強森》(Kelley vs. Johns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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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美國憲政發展頗受重視的一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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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在紐約州的塞福克(Suffolk)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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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因是一位警察凱利不滿當地警局訂定的頭髮及鬍鬚規定。該郡規定:「男性警察的頭髮應整齊、清潔、修剪合宜;兩側及後面應不觸及耳朵或衣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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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面應不超過正確戴帽時的帽緣。如有醫療需求另當別論。」
最高法院最後判決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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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執行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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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政部門「必須考量整體紀律、團隊精神、以及整齊畫一」;各地的警政部門訂頒的規定都是為了達到這樣的要求,以有效履行維繫治安等任務。
最高法院在1976年宣判,後來的相關研究指出,這項決判提出了至為重要的觀念,即「合理與否」。凱利認為頭髮長度、髮型是個人喜好,屬言論自由的一部分,受到憲法保障。但最高法院審理認為,警察從事的工作與公共利益息息相關,警政部門在合理範圍內,對容貌、服飾有所規定,使民眾易於辨識,「符合公共利益所需,並無違憲之處」。
加拿大人口密集的卑詩省曾經做過民調,同意男警留髮至衣領的只有15%,甚至56%主張女警頭髮亦不能長至衣領。至於警察能否任意染髮,能否在看得到的部位刺青,能否掛鼻環等等,支持度僅百分之一、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