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 滯台藏人可申請合法居留

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入出國及移民法第16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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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來105年6月29日前入國的印度或尼泊爾地區之無國籍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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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經蒙藏委員會認定其身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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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署應許可其居留。現行條文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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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僅限88年5月21日至97年12月31日入國的印度或尼泊爾地區無國籍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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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才能在台灣居留;三讀修正通過條文明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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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6月29日以前入國的印度或尼泊爾地區無國籍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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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能強制其出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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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經蒙藏事務主管機關組成審查會認定其身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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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署應許可其居留。提案修法的民主進步黨籍立法委員谷辣斯.尤達卡Kolas Yotaka表示,修法後使得目前至少16名滯台無國籍圖博人可獲得重新面談的機會,可望取得居留與工作權,無須躲躲藏藏流離失所。谷辣斯.尤達卡 Kolas Yotaka指出,有鑑於長期以來中國政府對西藏地區採行高壓統治,而自印度、尼泊爾等國輾轉入境並滯留,尤其自2009年迄今有100多名圖博人自焚明志,有6800多人遭逮捕,北京政府甚至處罰、監控自焚者的家人或社區。谷辣斯.尤達卡 Kolas Yotaka表示,既然中華民國已經在98年通過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就有義務保障無國籍人民之居留及工作權。她也強調,立委有義務透過立法,建立民主與追求人權的制度,「讓其他國家光是看制度,就知道台灣跟中國絕對是不同的國家」。1051101(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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