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今天通過所得稅法修正案的反避稅條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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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海外控股公司名義來台掛牌F股公司是否受波及?財長張盛和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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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F股在國外真正做營運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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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是在台灣掛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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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反避稅毫無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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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低稅負租稅地區設紙上公司又回來台灣掛F股才會受到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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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證交所依反避稅條件篩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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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多家F股公司,只有五家會受到反避稅規定的規範,影響很小。張盛和表示,反避稅條款施行日期由行政院訂之,但未來必須與兩岸租稅協議實施掛勾。而二者綁在一起,是否會使施行日期遙遙無期?張盛和說不會,因兩岸租稅協議實施後,為消除兩岸重複課稅,台商一定要要求政府儘速實施反避稅條款,不過反避稅條款520之前通過的機率不大,新政府上任後的會期應會通過。張盛和說明指出, 反避稅規定並不是在海外設立控股公司或設境外公司就受到適用,一、要有地區限制,一定要設在低稅負地區的租稅天堂,即低於我營利事業所得稅率70%以下地區,即稅率低於11.9%;二、有配套措施限制,如果台灣企業藉著在低稅賦租稅天堂地區設立境外受控公司(CFC),但沒有從事實際營運活動,只把盈餘保留在海外不分配,就會受規範;三、對於實際管理處所在台灣也受規範,但認定條件嚴謹,即總機構在台灣的企業,實際決策的人,實際決策處所,及財務報表、會計帳冊保存、董事會記錄儲存及製作處所在台灣,且在台灣境內有實際營運活動,三條件都要並存,才會適用反避稅規定。(工商即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