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嘉義分署郭姓執行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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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強制執行事作及輪值代收行政執行事件人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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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趁業務之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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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賤賣查封財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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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挪用公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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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付個人的欠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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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五至九十八年間共挪用十四萬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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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犯貪汙罪共十三罪,嘉義地院依貪汙罪判應執行十年徒刑。
嘉義分署表示,此案是政風室主動調查移送,郭仍任職該署,但案發當初即將郭調職,不再接觸財物有關業務,依公務人員懲戒辦法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判刑定讞後才解職。郭透過嘉義分署人事主任周和山表示,自認是行政疏失,但不至觸法,將提起上訴。
郭嫌自九十年任職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嘉義分署執行書記官,負責輪值嘉義、雲林分署有關強制執行的罰款、查封財物等業務。他將執行公務收存的款項,陳姓女子繳納的違反公路法之罰款五千多元,開立據臨時收據給義務人,款項卻未繳納入公庫,與自己的錢混用。
九十五年間執行違反營業稅法查封一百四十四件羊毛衣,未依法定程序公開拍賣,卻私下擅自賤賣五萬元,逕行登載不實的變賣記錄,後來執行官要執行拍賣,發現庫房沒有這批查封衣物。
郭嫌九十五至九十八年間,以此手法陸續挪用公款、變賣財物,支應自己的欠債及投資理財失利的虧損,一有風吹草動,就悄悄補回款項,挖東牆補西牆,挪用公款共十四萬多元。,